二、標準簡介
2.1國外先進經驗
美國:
加州作為美國機動車排放法規最為嚴格的地區,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機動車尾氣進行控制的地區,也是目前世界上排放法規執行最嚴格的地區,其所執行的標準比全美其他地區要超前1至2年。
早期的車載診斷系統(現稱之為OBDI)起源于1982年。當時美國加州大氣資源局(ARB)開始制定一項法規,要求自1988年開始所有在加州出售的車輛必須裝備車載診斷系統,用以控制排放系統的失效。在1996年,美國法規要求所有在本國銷售的新轎車和輕卡必須裝備OBD-II系統。所以從1996年開始新轎車和輕卡普遍安裝OBD-II系統。
現有的加州排放標準表現為如下幾個級別:第一階段;過渡階段低排放機動車(TLEV);低排放機動車(LEV) ;超低排放機動車(ULEV);高超低排放機動車(SULEV);零排放機動車(ZEV)
現有的第一階段低排放機動車(LEV)標準一直延伸到2003年。更加嚴格的低排放機動車II期標準2004年開始生效。
歐洲:
歐洲標準測試要求相對而言比較寬泛,是發展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尾氣排放體系。并且,由于我國的轎車車型大多從歐洲引進生產技術,中國大體上采用歐洲標準體系。
歐洲從1992年起即開始實施歐I(歐I型式認證排放限值)、1996年起開始實施歐II標準、2000年起開始實施歐III排放限制、2005年起開始實施歐Ⅳ。要求各成員國修改有關立法,以稅收政策懲罰尾氣超標的汽車。
歐洲各國政府和汽車工業界代表近日在布魯塞爾舉行歐洲公路交通理事會,發表了汽車工業《戰略研究計劃》,提出要讓歐洲公路交通“更加安全、更少污染和更具競爭力”。為此,計劃今年底前出臺更加嚴格的“歐Ⅴ”排放標準,并于2008年實施。
作為汽車工業強國,為了保持其先進的排放技術和游戲規則制定者的地位,德國政府2003年7月建議對柴油汽車使用成熟的廢氣顆粒過濾技術,敦促歐盟委員會盡快制定汽車尾氣新排放標準,此舉得到各國環保組織和汽車工業界的支持。2003年9月,歐盟委員會向成員國征集面向2010年的新排放標準建議,主要增加對柴油車尾氣排放的限制。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歐洲汽車產業希望借助“歐Ⅴ”和隨后的“歐Ⅵ”,利用歐洲柴油車在節能和限污方面的成熟技術,振興歐洲汽車工業并使其保持世界領先地位。
2.2國內實施情況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起步較晚、水平較低,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開始采取了先易后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3年我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包括了《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三個限值標準和《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三個測量方法標準。
第二階段: 1989年至1993年相繼頒布了《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個限值標準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至此,我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相當于歐洲七十年代末的水平(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03標準)。
第三階段: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出臺和實施,拉開了我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等效于91/441/1 EEC標準),同時《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相繼出臺;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法規,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臺,使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階段:環保總局早在2001年就啟動了相當于歐Ⅲ標準的中國標準的制定。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修改采用歐盟(EU)對70/220/EEC指令《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采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進行修訂的98/69/EC指令《修訂70/220/EEC指令關于協調各成員國有關采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以及隨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項修訂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中國輕型汽車Ⅲ、Ⅳ號排放標準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與歐Ⅲ、歐Ⅳ標準完全相同,但在實驗方法上做了一些改進,在法規格式上也與歐Ⅲ、歐Ⅳ標準有很大差別。
本標準與上述歐盟指令相比,主要對M1和M2類車型的分組,燃料的技術要求(根據中國車用燃料特點,規定了適合國情的燃油規格,將原Ⅱ型試驗(檢測怠速工況下一氧化碳排放量)修改為雙怠速試驗(測定雙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l值(過量空氣系數)),實施時間,附錄M“生產一致性保證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與GB 18352.2-2001相比加嚴了排放限值(Ⅲ號標準污染物排放限值比Ⅱ號標準降低約30%,而Ⅳ號標準則降低60%);改變了Ⅰ型試驗和Ⅳ型試驗的試驗規程;增加了Ⅵ型試驗的要求、雙怠速試驗的內容、車載診斷(OBD)系統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車符合性檢查及其判定規程、燃用LPG或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和作為獨立技術總成的替代用催化轉化器的型式核準要求;修訂了試驗用燃料的技術要求。
從表5規定之日后一年的日期起,所有制造和銷售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本標準要求。
汽車排放標準型式核準執行日期
試驗項目第Ⅲ階段第Ⅳ階段
Ⅰ型試驗
Ⅲ型試驗
Ⅳ型試驗2007.7.1
Ⅴ型試驗2010.7.1Ⅵ型試驗
車載診斷(OBD)系統試驗第一類汽油車2008.7.1
其它車輛2010.7.1